2月1日正式施行 四川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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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召开《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四川省民族宗教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厅、省委统战部相关负责人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
据了解,《条例》是四川省第一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综合性地方行政法规。原《条例》自2006年修正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界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今,新修订的《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46号公告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对于原《条例》,新修订《条例》共11章79条,较修订前减少1章、增加20条。主要包括3个板块内容,其中第一章为第一大板块,主要交待了立法目的、依据,明确管理原则。第二至九章为第二大板块,主要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出版物、宗教财产、宗教涉外事务共八个方面的法律制度。第十、十一章为第三大板块,第十章规定了违法责任,第十一章规定了与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原则和《条例》的实施时间。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增设了体现四川特色、填补管理空白、具有创新性质,易于“上手、落地”的条款内容,回应了各方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法治保障。其中包括: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制定了分别对寺观教堂、固定处所的筹备设立期限做出了五年和三年的量化的规定。规范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对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增加了“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及景区管理组织的意见”的前置条件。并且为了遏制商业化对佛教、道教的影响,制定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所使用的资金不得“带有商业投资性质”的禁止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条例》还做好与法律法规的细化衔接。根据《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其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程序将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纳入相关规划。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和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都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消防、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新修订《条例》并且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方面与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出了衔接规定。
同时,新修订《条例》还对宗教事务行政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宗教事务的规定。同时,新修订《条例》还要求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不超过三个月的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等进行监督管理。新修订《条例》还增加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的内容。
红星新闻记者叶燕邓文博
编辑刘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