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谈外商投资法:过去靠政策 现在要靠改善投资环境

时间 • 2025-11-28 16: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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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不意味着对准入后不实行国民待遇。1月30日,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改革开放40年来利用外资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专题讲座时,特别强调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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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资料图图据视觉中国)

截至2018年底

我国累计设立96万家外商投资企业

李成钢提到,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1992年以来,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连续2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2018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达到1349.7亿美元(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位居世界第二位,约为1992年的12倍,1983年的150倍。2018年,服务业、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占比分别为68.1%和30.5%。1998年以来,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了16倍,2018年占比达23.5%。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

李成钢在讲座中提到,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历史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1年的试点探索阶段。这一阶段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为标志。我国通过试办深圳等经济特区,大力吸引外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业。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2年至2000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标志。外商投资领域从出口加工业扩大到高新技术等产业,从制造业扩大到服务业,对外开放范围由沿海扩大到沿江、内陆和沿边,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1年至2011年的高层次开放阶段。这一阶段以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为标志,从单方面自主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在国际规则下相互开放。

而第四个阶段就是2012年以来的全面开放阶段。这一阶段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标志。党的十八大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

为推进新形势下改革开放,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决定设立上海等12个自贸试验区。

全面开放阶段以来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现历史性变革,将实行了30多年的全链条审批制度改为有限范围内的审批和告知性备案的管理制度,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直接投资流量下降的大背景下,中国利用外资逆势增长,年均实际使用外资1316亿美元。

↑资料图图据视觉中国

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

我国吸引外资的传统成本优势逐渐减弱

李成钢提到,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变局中危和机同生并存,这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带来重大机遇。随着国际国内环境变化,中国利用外资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需要高度重视。

从国际看:

一是全球经济增长乏力,跨国直接投资持续萎缩。

世界银行2019年1月发布的《全球经济展望》显示,由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疲软、贸易紧张局势持续升级、新兴市场大国面临金融压力等一系列原因,2019年全球经济的前景不容乐观,经济增长低于预期的风险正在加大。联合国贸发会议2019年1月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为1.2万亿美元,同比下降19%;发达国家下降幅度更大,达40%;全球外国直接投资自2015年达到1.92万亿美元的峰值以来,连续三年下滑,降至全球金融危机后的新低。

此外,影响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严峻,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渐成蔓延之势。

此外,发达国家制造业回流,国际引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尽快将经济推入复苏轨道,世界各国围绕吸引外资展开了激烈竞争。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显示,东南亚地区2018年外资流入达1450亿美元,增长11%,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有力竞争者。

李成钢还表示,从国内看:

近年来,我国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但外商仍然提出一些抱怨。

比如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中,有时存在排斥外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的现象;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时,听取外资企业意见不充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不够,维权成本高、时间长;各地执法标准不一,政策执行统一性较差;环保政策执行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等。

此外,由于劳动力、土地、能源等方面成本的持续上升,我国吸引外资的传统成本优势逐渐减弱。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不意味对准入后不实行国民待遇

李成钢在讲座中解释,国际投资规则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投资自由化。具体的实现方式:

将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范围从投资准入后的阶段(投资的管理、经营、运营、出售和其他处置)扩大到投资准入的阶段(投资的设立、取得、扩大);而且,在承诺方式上要求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明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这就是常说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意思。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点是,我们讲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不意味着对准入后不实行国民待遇。”李成钢说,这一表述是相比较我国此前的缔约立场,将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范围从准入后扩大到准入前,涵盖了投资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投资的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和其他处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讲的就是给予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意思。

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

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

“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

李成钢表示,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亟需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而外商投资法应当是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李成钢介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因此,外商投资法不再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而是将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作为规范对象。

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位列第46位,比上年提升了32位。对此,李成钢提到,这一排名和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是很不适应的,我国营商环境仍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而在扩大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也要同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和优化服务。要确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要明确外资认定标准,防止通过多层次再投资等方式规避监管。要确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外商投资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

编辑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