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中途反悔,也要担责?
时间 • 2025-11-18 12:52:01
行为
自杀
相约
近日,
“夫妻相约自杀妻子未如约被判刑”
一事引发热议。
据悉,
夫妻双方相约共同投河自尽,
但在丈夫投河后
妻子没有如约赴死,
甚至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
就离开了现场。
很多网友表示疑惑:
相约自杀中途反悔,也要担责?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桐律师的专业解读!
虽然我国刑法对“相约自杀”这种情况暂无明确规定,但这种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后,另一方中途反悔且未采取任何积极补救措施,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意图,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也直接导致了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在量刑时会考虑到这种案件大多社会危害性程度相比普通杀人案件要小,因而在处罚上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现实案例中,有些人感到生活无望、情绪悲观,他们会通过互联网、微信群聊联系在一起,讨论自杀方式、甚至相约“赴死”。在这种案例中,组建“约死群”的群主,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该群主在群内唆使或怂恿群友自杀,甚至提供自杀建议等,如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群主就具有了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认为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即使群主没有上述行为,但其组建了“约死群”并对群内网友讨论自杀、相约轻生的交谈放任不管,客观上给悲观厌世者提供了轻生的便利,这种情况下,即便无法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