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与女儿共有房被前妻阻挠 迟迟不能过户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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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子李华(化名)向周某夫妇以市价出售一套房屋,但双方签订合同后,李华却迟迟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周某夫妇将李华告上法院。原来,该房屋是李华与他未成年的女儿李小玲(化名)共同所有。已经离婚11年的前妻郭某得知消息后,找上门来,以李小玲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主张合同无效。
近日,成都市彭州法院审理该案,认定合同有效,判决李华、李小玲十日内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某名下。郭某不服,以李小玲的名义提起上诉,被成都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售出与女儿共有房屋后前妻上门阻挠
房屋迟迟不能过户
2006年10月,李华与郭某因感情不合离了婚,女儿李小玲跟着父亲李华生活。2017年,生意周转出现了困难,李华就想把和女儿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的一套房屋给卖了。经中介公司介绍,李华和周某夫妇达成了一致,并由李华代李小玲,跟周某夫妇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周某夫妇以3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子,还约定了具体支付定金、首付款、尾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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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资料图据ICphoto
合同签订后,周某夫妇如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李华也向对方实际交付了房子,周某夫妇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而,令周某夫妇没想到的是,李华与李小玲却拒绝过户给他们。经过多次交涉,李华才说出实情,由于前妻郭某作为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坚决不同意卖房,如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周某只得将李华父女告上法庭。
庭审中,郭某称,虽然她和李华已经离婚,但李小玲是未成年人,李华单方面处置孩子的财产,是无权处分,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所以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案件审理期间,周某夫妇以向法院提存的方式,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李华、李小玲十日内协助周某夫妇办理过户。
郭某不服,以李小玲的名义提起上诉,最终被成都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父母一方可单独行使法定代理权
不影响与善意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
那么当未成年子女父母意见不统一时,一方是否有权代理子女处分财产?承办此案的法官何倩介绍道,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虽然李华与郭某离异,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李华和郭某都是李小玲的监护人,享有法定代理权。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双方必须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权,因此李华单独代理李小玲签订合同的行为合法,他有权代理女儿处分其财产。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李小玲的利益。即使该合同损害了未成年人李小玲的利益,但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夫妇与李华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房屋交易价格亦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周某夫妇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对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以及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信赖,有理由相信李华的处分行为是合法的。而周某夫妇作为买受人,既无义务对出卖人出售房产的目的进行审查,也没有义务考虑未成年人李小玲的利益。”何倩表示,如果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损害了李小玲的利益,可另案向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请求赔偿,但不影响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赵瑜
编辑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