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将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

时间 • 2025-11-11 18:15:20
破产
企业

9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所取得的成效。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

“我们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林文学说,破产法规定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一样适用。

在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全国已设立14家专门的破产法庭,有近100个中级或基层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取得较大突破。

林文学举例,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企业重整,依法妥善审理重庆力帆、北大方正、海航集团等重整案件,重整制度内在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特别是在企业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司法手段。”林文学提到,实践中,企业主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普遍,企业破产后个人仍然继续承担责任,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

林文学说,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的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深圳法院根据特区立法,受理并审结了首个个人破产案件。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等类自然人破产制度。

林文学表示,最高法将在党中央领导下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为在全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积累实践经验,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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