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核不合格”、拒绝调岗被开除,为啥中信证券赔180万?
在中信证券(600030.SH)上班的周某,因为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拒绝调岗后还旷工了30天。为此,中信证券根据单位规定给予周某开除。随后,周某将中信证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赔偿金等。
红星资本局今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为:中信证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共计赔偿员工180万元。
员工被开除:不认可考核结果,要求赔偿
中信证券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佑君。
周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约定:周某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
在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周某没有通过中信证券的考核,被要求调岗,但遭到了周某的拒绝。
2019年3月29日,周某被开除。
在二审中,周某明确表示不认可中信证券的考核结果,同时提出中信证券需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支付2016年、2017年忠诚奖以及2018年年绩效奖金等。
公司称开除合法:员工考核不合格还旷工
对于周某的诉求,中信证券指出,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周某作为一名证券研究员,入职中信证券公司7年以来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有4次仅为合格水平。”中信证券指出,公司对于研究员的考核分两个部分:模拟组合和常规工作研究报告,各占50%。而周某模拟组合收益率-12.76%,属研究员中最低水平;常规研究报告则在质量和数量上均属于研究员中较低水平。
另外,为体现比较的客观性,中信证券公司还将周某2018年1-5月与新研究员刘某(2018年8月刚入职的员工)2019年1-5月覆盖相同的汽车及新能源板块及关注公司,进行质与量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周某在行业及关注公司点评工作上,明显少于新研究员;同时,其在点评的长度、视角都不如新研究员。
为此,中信证券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3月11日向周某送达了转岗和调岗通知,告知其新岗位为天通苑营业部客户经理岗。中信证券认为,该岗位在周某所能从事工作范围内,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但周某拒绝到岗上班长达30日,系构成严重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旷工行为。
最终,中信证券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周某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以及旷工期间的工资。另外,因周某不符合发放忠诚奖金的条件,因此不应支付其2016年度、2017年度的忠诚奖,且因其2018年度的绩效考核为不合格,亦不能支付其2018年度的绩效奖金。
法院:考核内容无依据和制度来源
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审中,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主要有:中信证券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中信证券公司是否应支付周某忠诚奖金及绩效奖金。
就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认为,中信证券公司未提交公司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评分相关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其提交的周某2018年度《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其中研究员考核分数、模拟组合收益得分、常规工作报告得分均无依据和制度来源,且周某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该项考核结果。“因中信证券未能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调岗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故中信证券主张周某未到新岗位工作构成旷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所以,中信证券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就是否应支付忠诚奖金及绩效奖金问题,法院指出,由于中信证券公司存在向员工发放忠诚奖的相关制度,忠诚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中信证券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按期向周某发放了上述忠诚奖金及奖金金额。故中信证券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016年及2017年忠诚奖金。
关于绩效奖金,法院认定,中信证券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某2018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故中信证券公司应当支付周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即:中信证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56万元;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工资5.31万元;支付2016年度忠诚奖金40万元(税前)、2017年度忠诚奖金30万元(税前);支付2018年度绩效奖金70万元(税前)。也就是说,中信证券需要向周某支付赔偿金、工资和奖金共计180.87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李伟铭李晨
责编任志江编辑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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